

问:我和前夫离婚前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期间因进货向张先生借款4万元。去年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外债由前夫承担。今年初张先生得知我离婚的消息后,要求偿还借款,而我的前夫表示现在没有钱还,我也表示外债问题与我无关而拒绝。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联系本案,来电人夫妻离婚协议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故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来电人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来电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离婚协议,如果来电人偿还了债务后,可向其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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