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婚姻律师网 >> 婚姻实务 >> 结婚彩礼 >> 浏览文章
关于结婚彩礼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认为你们的情况可以适用这一条款,如果女方不给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婚姻家庭律师网(www.dghylaw.com)


编辑:admin
上一篇: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列表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