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婚姻律师网 >> 婚姻实务 >> 重婚 >> 浏览文章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0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内容,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的主要精神有以下几方面: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婚姻家庭律师网(www.dghylaw.com)


Tags:事实婚姻
编辑:admin
上一篇:重婚与同居的区别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列表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