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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夫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17日 来源:东莞婚姻家庭律师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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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
离婚
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
结婚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
离婚
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
结婚登记
地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
结婚登记
机关或
结婚登记
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婚姻家庭律师网(www.dghylaw.com)
Tags:
离婚手续,如何离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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